教师事务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5-04-29 浏览次数: 3019

1.         新教师上课有什么规定?

 

1)         教师应通过各种学习方式完成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培训,认真学习、研究教育科学理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

2)         新聘教师要做好岗前培训

a.         新聘教师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参加有关的岗前培训,熟悉学校发展定位、教师职责和各种教学管理规定。

b.         新聘教师由所属学院(部)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安排针对拟开课程进行助教工作。

3)         新开课教师要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新开课教师必须由所属学院(部)检查其教学准备情况并安排试讲,经相关系或教研室主评,所属学院(部)领导认定,试讲效果达到教学要求的,可视情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安排教学任务进入试教实践阶段。在试教实践阶段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a.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并认真钻研教材和相关教学参考书。

b.         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在开学时原则上要写出拟开课程的全部教案和讲稿初稿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并完成13以上的作业题。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教学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c.         在实验室完成拟开课程计划开设的实验项目并有实验记录。

 

2.         学校对出试卷有何要求?

 

1)         试卷命题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应积极开展考试课程的试题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建设和更新工作,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2)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凡覆盖面较大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大类基础课都要实行教考分离,依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考试组卷优先采用试题库组卷;无试题(卷)库的课程考试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出卷。两个及以上教学班级统一讲授的同一课程代码课程,应依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非统考课程考试命题可由开课学院委派本课程主讲教师命题,并请有关教师参加讨论后由教学院长审核签字。

3)         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考核时间内正常答完为宜。

4)         试题要注意难易程度以及各类题型的合理搭配。试题要有区分度,学生考核成绩分布状况应为正态分布。

5)         每门课程应拟定命题范围、要求与难度一致的AB两套考题(命题的同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同一门课因统考等原因造成考试场次较多者,任课教师需拟定足够套水平和题量相当的试卷(如ABCD卷等)。试卷一律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文字、符号、公式及插图清晰规范,标明各题分数。经教学院长审阅签字密封后,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卷并于考试前10个工作日由指定教务员将试题按规定送交,另一套为二考试卷。

6)         ABCD等卷不得雷同,且与近三年考试试卷(题)重复率(分值)不高于50%

 

3.         学校对批改试卷有什么要求?

 

试卷是反映课程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况的一个重要载体。试卷的阅评是教师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的综合反映之一。为了做到阅评工作的公正与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1)         阅评工作由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担任。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阅评工作的,教研室应安排其他教师阅评。考试人数较多的课程要由开课学院组织多名教师在统一评分标准下集中阅评或流水阅评。

2)         采用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当的作业(作品或论文)提交方式。如采用邮件或其它网络途径提交作业,任课教师应对递交过程中遗失的作业(作品或论文)负责。任课教师须明确提交作业的截止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的,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3)         教师应严格按照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阅评试卷。

4)         阅评一律用红笔批改。阅评应统一采用给分制或扣分制。在给出每一小题的得分及每一大题的得分后,应将每一大题的得分记录在试卷的计分栏中。

5)         试卷阅评过程中,卷面评分如有改动或有其它涂改,阅卷教师必须在改动或涂改处签名。

6)         阅评教师不得擅自对卷面成绩或评分标准进行人为调整处理。如有充分理由确需调整的,必须书面提出处理意见及调整方案,经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调整方案一式三份,一份随试卷归档,一份由学院(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7)         阅评结束后,阅评教师应认真做好成绩复核工作,杜绝各类差错。任课教师应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由教研室主任及教学院长审阅。

8)         考试课程的考卷以及课程考核成绩报表、试卷分析等资料,由开课学院装订保存,保存期限安装《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9)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后5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教学院长批准,但时间最迟不超过10天。

10)     任课教师应在二考结束后3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并将补考和缓考的成绩单、试卷和答卷交开课学院教务员。

11)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录入负责。任课教师不得委托其他人独立承担试卷的评阅或录入工作。

12)     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由开课学院教务员负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核查成绩或教学检查等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

 

4.         学校课程考试一般多长时间?

 

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考核时间内正常答完为宜。

 

5.         在实施监考任务时要注意哪些事情?

 

首先,接到通知后,仔细核对考试时间、地点、监考课程、领卷要求等,然后,重温监考规则和相关注意事项,最好预先联系监考搭档,接着,按规定时间提前携带考卷到达考场,根据学校规定开展监考工作(例:安排考生座位、查验证件、履行监考职责。尤其请注意:监考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监考不能用、玩手机)、不做无关事情(看报聊天、改作业考卷等)、保持在考场巡视(避免总是坐着)、对整个考场纪律及考试环境有很好的掌控、考试结束时一定要收齐核对完全部考卷后才能让考生离场。

 

6.         碰到督导来听课怎么办?

 

督导听课是教学质量评价的常态工作,请以平常心态做好上课各种准备,配合提供督导教学基本信息和携带的6种教学基本文件(课程大纲、授课计划、教案、讲稿、学生名册、教材),充分展示自己上课精彩风范,理性对待评价结果。

 

7.         任课教师上课应携带那些必须材料?

 

课程大纲、授课计划、教案、讲稿、学生名册、教材

 

8.         学校对学生迟到旷课有什么措施?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安排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故缺席者,每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凡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课1学时论处,其它考勤参照学时数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按1学时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及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9.         教师对学生上课请假有什么权利?

 

学生请假时间不超过2节课的,在事前可向授课教师提出。超过2节课的,需按《学生请销假制度》办理。

 

10.     什么是学业警告及退学?

 

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应教【202317号)文件规定:

A.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学业警告。

1)         经第二次考试后,一学期所修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4学分;

2)         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4学分。

学业警告以一学期为期,学业警告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优先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受学业警告的学生取消免修、辅修及转专业的申请资格。学业警告期满,实施学业警告的情形消失。

 

B.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严重学业警告。

1)         学业警告期间再次出现学业警告情形的。

2)         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

严重学业警告以一年为期。在严重学业警告期间应重修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原不及格课程,如学生申请修读新课,原则上选读新课不得超过6个学分。

 

C.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2)         严重学业警告期间又再次达到学业警告或受到学校各类违纪处分情形的;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11.     学校关于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有什么规定?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校教育资源的作用,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浓厚学术气氛,必须大力倡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人员面向本科生上课。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1)         所有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开设一门公共课或专业类课(原则上不低于2学分,或学时不低于每周2学时的整学期课程)。

2)         连续两学年不讲授本科课程者,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课的任务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         符合主讲教师资格的具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也应积极为本科生讲课。

4)         学校鼓励教授、副教授及其具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学年为本科生开设专题讲座,或作学术报告。

5)         教务处负责统计以上开课情况,并在校园网上公布。